107104日,從事護理師工作的石小姐打Line詢問筆者,關於她剖腹生產第三胎(第一胎自然產、第二胎剖腹產,請參考理賠案例分享〈67),是否可申請保險理賠?初步了解石小姐認為第二胎剖腹產有理賠之情況,自然而然也認為第三胎剖腹產也可申請保險理賠後,筆者便反問石小姐:「此次剖腹產是醫師認為必要的醫療行為嗎?若是的話,當然可以啊!若是妳第二胎剖腹產,第三胎也要求剖腹產的話,那就無法申請理賠了。」語畢,石小姐便沒多說些什麼。

 1010日,石小姐再度傳Line給筆者,表達想試看看申請理賠。筆者一接獲訊息,便立即傳送理賠相關文件給石小姐,並且詢問母女是否平安?石小姐表達一切都安好,若能順利理賠的話,那就更好了!筆者允諾盡力協助石小姐申請理賠,但是沒看到和收到醫師的診斷證明書,實在無法斷定能否順利理賠成功。

     當初,984月,經友人轉介紹的石小姐拿著先前已投保的保險單與筆者碰面,希望筆者能幫她重新調整過高的保費問題。經過幾次討論之後,筆者幫石小姐規劃的住院醫療險首重保障較高、保費較便宜的定期醫療險,其涵蓋定額給付與實支實付二擇一的給付方案。主約為一萬元的壽險,附加50萬意外險和日額型醫療3,000元與實支實付醫療險10單位,投保年齡25歲,年繳保費10,797元。

住院健康保險附約〈定額給付〉

XX人壽保險公司

理賠金額(元)

「住院保險金」─ 甲型

(每一保單年度總計最高以365天為限)

1,000

「住院保險金」─ 乙型

(每一保單年度總計最高以365天為限)

2,000

「出院在家療養保險金」

(每一保單年度總計最高以90天為限)

1,000

「加護病房保險金」

(每一保單年度總計最高以60天為限)

2,000

「外科手術保險金」

(每一保單年度總計最高以150倍為限)

300,000

「出國住院保險金」

(每一保單年度總計最高以30天為限)

2,000

「救護車保險金」(每次)

1,000

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實支實付〉

理賠金額(元)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每日)

1,000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每次/住院天數31天以下者

60,000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每次/住院天數3160天者

120,000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每次/住院天數6190天者

180,000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每次/住院天數91180天者

240,000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每次/住院天數181天以上者

300,000

「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每次)

30,000

「義齒」(每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5,000

「義肢」(每支/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80,000

「義眼」(每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10,000

「眼鏡」(每副/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1,000

「助聽器」(每個/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30,000

     簡而言之,就是每日住院醫療理賠金為4,000元(若有住院事實的話,每日另外再加1,000元的出院在家療養金)和手術醫療險2,000元(該手術理賠金=2,000X手術項目倍數)。

1015日,筆者接到石小姐寄來的區域醫院診斷證明書《病名:懷孕三十八週多合併前胎剖腹產醫囑:病患因前胎剖腹產,此次嘗試自然生產恐有子宮破裂之風險,於民國107104日住院,次日接受剖腹生產手術,術後狀況穩定於民國107109日出院》、醫療收據費用43,300(不含另外女兒的住院醫療費用2,151)和其他相關文件。同天中午,筆者正式向當初該承保的XX人壽保險公司提出住院醫療和手術醫療理賠手續。

     1022日,該壽險公司以信件通知筆者石小姐的理賠已於1017日結案與給付金額:住院健康保險附約甲型—住院保險金6,000(1,000X6)、住院健康保險附約乙型—住院保險金12,000(2,000X6)、外科手術保險金50,000(2,000X25)、出院在家療養保險金6,000(1,000X6)、綜合住院—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30,270元、綜合住院—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2,805元、綜合住院—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6,000(1,000X6),總共113,075元。在筆者獲悉理賠金之際,便立即拍照Line給石小姐,通知她理賠金已經由保險公司匯入其指定的銀行帳戶內了。

     再次借用石小姐的案例,筆者要提醒各位女性朋友一個很重要的理賠觀念:無論在終身醫療險或定期醫療險,正常的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都是屬於除外責任〈住院醫療保險保單條款第十三條〉,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被保險人理賠金的責任。但,若是以下情形不在此限:()懷孕相關疾病()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詳見保單條款內容〉。

     原本以為石小姐的二胎剖腹產因為不符合保險的除外責任,而將無法順利理賠,但結果卻是出人意料。於是,筆者去電詢問XX人壽保險公司的理賠專員,請教有關石小姐理賠的認定標準。該壽險公司理賠專員表示:依據石小姐第一胎因醫師認定必要的醫療行為而進行剖腹產,因此保險公司毫無異議賠付石小姐理賠金。而第二胎剖腹產之所以會理賠的考量點,在於石小姐本身骨盆腔的狹窄構造,不會因曾經生產過而變寬或變大的事實;同時,在兩年內,因自然生產的話,子宮恐有破裂之風險,因此,該保險公司從寬認定(診斷證明書上沒有載明骨盆腔狹窄等字眼),決定賠付理賠金。

     若核對除外責任的條款,石小姐符合()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第3項,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其實,懷孕生產能否順利申請理賠金,最簡單的判斷標準就是—特定的懷孕疾病或醫師認定必要的醫療行為。至於診斷證明書上若能詳述病況和處置的話,也能核定認定標準。不過,有一點倒是要提醒各位女性朋友:並非所有保險公司推出的定期醫療險針對二胎剖腹產都會理賠。有些保險公司早期的定期醫療險,對於二胎剖腹產會理賠,但後期的定期醫療險,對於二胎剖腹產就不理賠了;有些保險公司從早期到近期的所有定期醫療險,對於二胎剖腹產都接受理賠;有些保險公司從早期到近期的所有定期醫療險,對於二胎剖腹產完全都不理賠。事關女性朋友的權益,筆者建議不妨翻閱保險單中的條款,詳加研究,或是請教專業的保險從業人員,以便釐清眾多保險公司理賠的潛規則。

     附帶一提,申請理賠期間,筆者曾經向石小姐建議,日後身體恢復元氣,不妨再規劃另一家保險公司的定期醫療險,同時拉高實支實付的額度和住院日額,形成雙實支實付的保障。筆者建議的著眼點在於:曾經動過外科手術的病患,尤其是剖腹產手術,未來病患自身發生沾黏的比例遠高於未施手術者。至於未來是否會發生沾黏,是否需要再度手術,絕大部份還是要看病患本身的體質條件而定。無論將來發生與否,事前的縝密規劃總是能把傷害或衝擊降到最低的程度,不是嗎?

 

保險經紀人兼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RFC) P 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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