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515日和18日,從事護理工作的楊小姐因三級骨性咬合不正,開咬,咀嚼困難之病因,無法用單純矯正治療,因而至醫學中心門診求治。519日住院,520日做上顎切骨術,下顎切骨術,顎間鋼絲固定,開放式復位及骨釘骨板內固定,於523日出院。

61日,筆者收到楊小姐的醫療費用收據正副本共三份117,236(含病房費13,880元、護理費2,400元;手術費185,625元、麻醉費35,900元;醫療雜費44,638元、減免170,007元;門診處置費8,230元、減免3,430元,未附證明書費單據),連同理賠申請書和個資相關文件,正式向該承保楊小姐的三家人壽保險公司提出住院醫療理賠。

1044月,筆者考量健保制度因實施第二階段的DRGs(診斷關聯群)之後,日後民眾的自負項目變多因素;因此,建議楊小姐投保兩家保險公司的定期醫療險,拉高實支實付的額度,捨棄終身醫療險的規劃。同時,也投保定期傷害意外險、終身重大疾病險和終身防癌險,以保障日後的人身安全。投保的兩家保險公司的定期醫療險附約保費分別為()年繳2,440元、()年繳3,895元,投保年齡24歲。其保障內容如下:

  1. XX人壽新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10單位

理賠金額(元)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限額〉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

(同一保險事故最高給付日數以365日為限)

1,100/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

(同一保險事故最高給付日數以90日為限)

2,200/

「燒燙傷中心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

(同一保險事故最高給付日數以90日為限)

3,300/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 (雜費部分)

88,180/

住院天數31-60天,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為上述之2

住院天數61-90天,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為上述之3

住院天數91-180天,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為上述之4

住院天數181-365天,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為上述之5

「出院在家療養保險金」給付限額

660/

「手術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

55,000/

「手術出院療養保險金」給付限額

16,500/

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定額給付〉

1-30

1,430/

31日以上

2,860/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或「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二者擇一給付

 

  1. 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XX人壽保險公司

計劃三

理賠金額(元)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實支實付限額〉

1-30天)(每次)15萬元X 1=15萬元

31-60天)(每次)15萬元X 2=30萬元

61-90天)(每次)15萬元X 3=45萬元

91-180天)(每次)15萬元X 4=60萬元

181-365天)(每次)15萬元X 5=75萬元

特別病房費用限額

6,000X住院日數(納入加護病房及燒燙傷病房,最高為15日,重大傷病者最高達30)

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定額給付〉

每日2,000X住院天數

(一次住院最高可達365)

外科手術費保險金限額

(每次) 20萬元

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限額

(每次) 1,200/

含「住院或門診手術」前7日及後14

出院後門診腫瘤治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每年) 8萬元/

含「門診放射線及化學治療」費用

補充保險金限額

 (每次) 4,000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或「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二者擇一給付

     1085月初,楊小姐擔憂自己未來的身體狀況,於是筆者建議她投保另一家壽險公司的定期醫療險,取代第一家壽險公司的定期醫療險,建構防護性更強的雙實支實付醫療險保障。後來,楊小姐決定全數保留,並且再投保第三家定期醫療險,達到投保壽險公司三實支實付醫療險保障的上限。第三家壽險公司以失能照護險為主約,定期醫療險為附約(生效日108/08/06),投保年齡28歲。附約年繳保費10,626元。其內容如下:

  1. XX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XX人壽保險公司

計劃四

理賠金額(元)

每日住院日額保險金 〈定額給付〉

2,000/

每次住院入院前門診費用保險金 (7日內)

2,000/

每次住院/出院後門診費用保險金 (30日內)

6,000/

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

30/

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被保人實際支付手術費用〉

30/

*「實支實付」與「住院日額」,二者同時給付

     69日,筆者接獲第三家人壽保險公司通知筆者,需要楊小姐補全住院病歷、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查詢病歷同意書和健保署當事人授權書等資料。筆者隨即line給楊小姐,請她備妥資料,同時說明該保險公司對於此件的理賠需進一步查證瞭解,因此會等待健保局回覆近兩年就診醫院或診所後,盡速理賠。

     610日,筆者接獲第一家人壽保險公司通知筆者楊小姐的理賠信件結案與金額: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申請金額)16,280元,給付金額5,500(1,100X5);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申請金額)44,638元,給付金額29,015(備註說明:非以社保身分就診,故以65%給付);出院在家療養保險金3,300(660X5);手術費用保險金(申請金額)221,525元,給付金額38,500(投保利益55,000元,手術比率及名稱:70%,上、下顎間鋼絲固定);手術出院療養保險金給付金額11,550(投保利益16,500元,以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百分之三十給付)。以上總共賠付87,865。當下筆者立即line給楊小姐,告知她理賠金入帳了。

     611日,筆者收到第二家人壽保險公司通知筆者楊小姐的理賠簡訊通知後,便立即致電理賠專員傳真理賠明細表給筆者:一般住院費用16,280(申請金額)、一般住院費用10,000(實付金額,住院天數5);醫療費80,538(申請金額)、醫療費52,350(實付金額);手術費185,625(申請金額)、手術費52,000(實付金額,最高給付比率26%);門診費用8,430(申請金額)、門診費用1,330(實付金額)理賠金額總共115,680。不給付項目:病房費超支6,280(申請金額)、自費6528,258(申請金額)、手術費超支133,625(申請金額)、門診費超支7,030(申請金額)。晚間筆者與楊小姐碰面,並當場解釋理賠明細表內容。

     在與楊小姐的交談中,筆者解釋前兩家的理賠金都是依照楊小姐醫療費用收據上自費身分就醫,因此按照保單條款上【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門診;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診療,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的百分之六十五給付該項保險金。若楊小姐能請醫師重新在醫療費用收據上開立以健保身分自費的話,可再度續請剩餘的35%醫療費用金額。

     617日,筆者收到楊小姐最新的診斷書:病患因三級骨性咬合不正,開咬,咀嚼困難之病因,無法用單純矯正治療,於2020/05/19住院,2020/05/20手術,做上顎切骨術,下顎切骨術,顎間鋼絲固定,開放式復位及骨釘骨板內固定,於2020/05/23出院,續門診追蹤治療,術後宜休養四周,六個月內不宜熬夜。病患具健保身分,因健保正顎手術僅給付先天畸形及唇顎裂,故以自費進行手術。

     76日,筆者同時收到前兩家人壽保險公司通知筆者楊小姐第二次的理賠通知書。第二家保險公司的理賠明細表:醫療費28,258(申請金額)、醫療費28,258(實付金額)理賠金額為28,258。原實支實付的雜費(醫療費+麻醉費)金額80,538元,已全數給付理賠,結案。

     然而,第一家保險公司的理賠通知書上卻說明:台端因疾病住院接受自費手術治療,為XX人壽新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條款第二十條約定第十二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之65%給付…為限,前案已給付在案,故本公司無法再次給付,尚請 台端鑑察。於是,筆者立即致電該保險公司的理賠專員,詳述貴公司的保單條款【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與另一家的保單條款並無差異,怎會出現理賠不同調的情形?經過理性而祥和的溝通之後,筆者同意彙整另一家保險公司的理賠明細表(兩份)和保單條款提供該理賠專員參考,並靜待其查核後的回覆。同時,筆者也知會楊小姐理賠金額和申請複查一事,靜待結果,再議。

     716日,筆者接獲第一家人壽保險公司理賠專員的電話,表示經過內部重新審核後,同意筆者先前的看法和同業的理賠做法,再次補賠楊小姐剩餘的35%住院醫療費用金額。其理賠明細表如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88,180(投保利益)、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80,538(申請金額)、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51,523(給付金額)理賠金額為51,523。原實支實付的雜費(醫療費+麻醉費)金額80,538元,已全數給付理賠,結案。

     812日,筆者接獲第三家人壽保險公司的通知單。其審核結果:1. 三級骨性咬合不正,開咬,咀嚼困難,於XX醫院XX分院109.05.19 - 109.05.23住院行上下顎切骨,顎間鋼絲固定,開放式復位及骨釘骨板內固定。2.醫鑑:屬投保前疾病。3.擬拒賠。保前就醫紀錄:於107.2.6顱顏牙科及107.3.16顱顏中心就診,診斷咬合不正。筆者隨即把這則通知單line給楊小姐,知會她最後的理賠結果。

     就楊小姐的案例結局,筆者真是百感交集。在理賠的這段期間,筆者盡其所能在楊小姐和各保險公司理賠部門之間扮演著聯繫和溝通的角色。一方面要澄清楊小姐對實支實付醫療險理賠的誤解,偶爾也得安撫她不耐的等待情緒,說明只要在理,沒有帶病投保,保險公司沒有理由拒賠。另一方面也要跟保險公司理賠專員請教理賠明細表上的金額,引用條款的適切性,而常常爭吵得面紅耳赤。身為保險經紀人的角色,筆者充分相信客戶誠實地告知體況事項和保險公司秉公理賠的誠信,雙方就互信原則而成立保單,形成一個互助的保護網。但有時客戶對於過往自身的既有病症健忘或疏漏告知,往往讓筆者向保險公司據理力爭理賠金之際,保險公司知會查證後的就醫資料後,筆者頓時啞口無言、頻頻道歉。

     雖然第三家保險公司因楊小姐投保前便有既有症而不理賠,但其理賠條件屬於日額與實支實付醫療雙給付、住院和門診手術不受限於健保法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227)所規範,因此仍然優於同業的理賠條件。此外,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雖為除外責任,但若是住院接受牙科手術則有理賠,對於接受所費不貲的正顎手術的客戶而言,倒是一種新的選擇。

 

冠群保險經紀人兼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RFC) P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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