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5月29日,筆者因接觸新型冠狀病毒確診者,而被通知進行居家隔離。6月1日,因客戶染疫體虛,不得已陪同至醫學中心急診就醫Omicron。原本預估停留時間不超過兩小時,卻不料碰到醫療量能早已遠遠超過負荷,因而被迫在急診室外等候入住專責病房長達九個小時。翌日(6月2日)早上,筆者感到身體不適而自行快篩,結果第二條線不甚明顯,因而立即前往醫院進行PCR採檢。晚間,筆者的PCR採檢結果出爐:陽性(Positive)確診,意外掉落出天選之人行列外。
6月10日,解隔離期滿,筆者便進公司處理客戶的保險事宜。6月13日,筆者申請兩家產險公司的防疫險和疫苗險保險理賠。
110年9月23日,在接種第一劑疫苗前五天,筆者投保了富邦產險的疫苗險,年繳365元,其內容如下:
疫苗保障主險承保範圍 |
保險金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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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不良事件費用補償保險 |
(1)住院生活補助 保險金 |
每次住院 |
1萬/次 |
(2)住院生活補助增額保險金 |
連續住院達5日(含)以上 |
5萬/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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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限額 |
5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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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傳染病疫苗預防保障定額補償健康保險 |
5萬/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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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傳染病疫苗預防保障實支實付住院醫療保險 (每次住院最高) |
3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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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繳總保險費 |
365元 |
111年1月25日,在臺灣產物保險不續保防疫險之際,筆者改投保新安東京防疫險,年繳813元,其內容如下:
承保項目(二) |
計畫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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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法定傳染病補償健康保險 |
法定傳染病補償保險金 |
5萬 |
法定傳染病隔離費用附加條款 |
法定傳染病隔離費用補償保險金 |
5萬 |
20 – 74歲 |
813元 |
7月5日,筆者收到富邦產險公司以郵件和簡訊通知筆者理賠內容與理賠金額:法定傳染病疫苗預防保障定額補償50,000元、延滯息68元;合計總共50,068元。
根據富邦產險法定傳染病疫苗預防保障定額補償健康保險條款載明: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三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且自法定傳染病確定罹患日期前一百八十日以內曾接受預防該法定傳染病之疫苗接種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筆者於6月2日確診,2月18日接種第三劑疫苗,實屬符合理賠規定。
經過漫長的等待,8月15日晚間,筆者收到新安東京以簡訊通知筆者本人的兩筆理賠金額各50,630元,總共101,260元。經筆者推估,1,260元為延滯利息。依據保險法第34條的規定:1.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証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2.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即10%)。
平心而論,筆者和客戶於6月13日申請富邦產險和新安東京產險防疫險理賠,在同樣的補償保險金5萬元條件下,前者給的延滯金顯然地少於後者18.5倍。雖然富邦產物確實於6月26日簡訊通知筆者已經受理理賠,7月5日再度簡訊知會筆者理賠結案和金額50,068元,但既然是在15日內理賠的話,何來的68元延滯金利息呢?若是從筆者申請理賠書上的日期起算,新安東京產險理賠結案日雖慢富邦產險41天,但兩者的滯延金差距卻相差18.5倍,也不甚合理。
既然產險公司錯估疫情發展,競相推出低保費、高理賠金的防疫險和疫苗險,希冀能挹注保費收入,但在面對疫情大爆發之際,又趕緊停售防疫險和疫苗險,甚至搬出各種理由拒絕續保或承保新件,結果惹來大眾與論的罵聲和壓力,實為短視近利之舉。筆者衷心建議朋友們,在投保任何險種之前,除了要仔細比較商品內容和了解保單條款之外,更要考量保險公司的實際理賠作為。畢竟,與其社會形象好、理賠速度快,倒不如中規中矩、低調理賠對被保險人來說更為實際些。
冠群保險經紀人兼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RFC) 小P 202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