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6月14日,退休的王先生因急性胰臟炎至教學中心急診就診,並入院接受治療。6月22日出院〈住院9天〉。事發當天,王兒子急電通知筆者,筆者除關切王先生病情之外,並且說明有關王先生的醫療保險理賠權益,待他日出院後,再申請保險理賠事宜。
97年4月,王太太請託筆者幫從事水電工的王先生規劃基本的壽險、醫療險和意外險,以保障全家日後的經濟問題。經筆者考量之後,決定幫王先生規劃兩張首重保障較高、保費較便宜的定期醫療險。第一張保單主約為一萬元的壽險,附加50萬意外險和日額型醫療2,000元,投保年齡48歲,年繳保費5,714元。
住院健康保險附約〈定額給付〉 |
XX人壽保險公司 理賠金額(元) |
「住院保險金」─ 甲型 (每一保單年度總計最高以365天為限) |
1,500元 |
「住院保險金」─ 乙型 (每一保單年度總計最高以365天為限) |
500元 |
「出院在家療養保險金」 (每一保單年度總計最高以90天為限) |
250元 |
「加護病房保險金」 (每一保單年度總計最高以60天為限) |
1,000元 |
「外科手術保險金」 (每一保單年度總計最高以150倍為限) |
75,000元 |
「出國住院保險金」 (每一保單年度總計最高以30天為限) |
1,000元 |
「救護車保險金」(每次) |
1,000元 |
簡而言之,就是每日住院醫療理賠金為2,000元(若有住院事實的話,每日另外再加250元的出院在家療養金)和手術醫療險500元(該手術理賠金=500元X手術項目倍數)。
第二張保單規劃內容則為,主約30萬壽險,二至六級殘廢保險30萬,以及10單位實支實付的定期醫療險,投保年齡為48歲,年繳保費16,987元。定期醫療險內容如下:
XX人壽新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10單位 |
理賠金額(元)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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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 (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以365日為限) |
1,100元/日 |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 (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以90日為限) |
2,200元/日 |
「燒燙傷中心病房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 (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以90日為限) |
3,300元/日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 |
88,000元/次 |
住院天數31-60天,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為上述之2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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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天數61-90天,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為上述之3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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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天數91-180天,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為上述之4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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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天數181-365天,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為上述之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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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在家療養保險金」給付限額 |
660元/日 |
「手術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 |
55,000元/次 |
「手術出院療養保險金」給付限額 |
16,500元/次 |
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定額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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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日 |
1,430元/日 |
31日以上 |
2,860元/日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或「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二者擇一給付 |
7月27日近午,筆者至王先生住家協助其理賠,王兒子轉交筆者理賠申請書兩份、診斷證明書兩張,以及醫療單據費用正副本兩份,共7,251元〈含門診、住院和手術費用〉。當天,筆者正式向當初承保王先生的兩家人壽保險公司提出住院醫療理賠手續。
8月26日,筆者主動去電XX人壽保險公司的理賠部門,詢問有關王先生的理賠進度。該理賠專員表示已於8月4日賠付王先生理賠金額:(1)疾病住院保險金18,000元(1,500元X9天+500元X9天)、疾病在家療養金2,250元(250元X9天),總共賠付20,250元;但因王先生有法院執行命令的問題,因此他有致電王先生,說明該理賠金無法順利交付他本人手上的情形。
8月23日,筆者接獲另一家保險公司的通知書,說明被保險人的該保單因法院執行命令受扣押中,目前依法務程序辦理中。8月26日,筆者也主動去電XX人壽保險公司的理賠部門,詢問有關王先生的理賠進度。該理賠專員表示,依王先生的理賠申請,賠付金額為: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12,870元(1,430元X9天),但因法院執行命令的問題,目前仍在等候最後的給付金額或方式,因此還不能說是結案的狀態。
由於王先生之前有債務的情況,而且在申請理賠之際,希望筆者要求保險公司不要在支票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以免被法院扣押。然而,即便保險公司答應受益人(醫療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的請求,不開立禁止背書轉讓字眼的支票,但是在保險理賠上,仍然會面臨到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執行命令的法律問題。一般來說,保險公司收到法院來函的執行命令,要求扣押保戶的保單各項給付利益,係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對第三人金錢債權執行之方法)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當然,債務人如欲主張任何權利的話,可透過自力救濟的方式,如「否認對債權人負有債務」或向法院主張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例如醫藥費、生活費等),不得為強制執行」。只是就筆者對王先生的情況了解,無論是進行自力救濟,或是償還龐大的債務,這都是一個很大的難題。
保險經紀人兼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RFC) 小P 201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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